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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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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由验资业务而引发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诉讼日益增多,本文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验资时的资产形态 国家工商局第44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第44号令”)第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照此规定,新设立的公司不能在验资之前将这部分货币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这对内资公司验资尚可操作,但对新设立的“三资”
作者 钟永成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9年第10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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