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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被冒用登记机构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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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月,某公司工作的龚伟平(女)身份证丢失,被吴斌(男)捡到。吴斌持捡来的身份证,以龚的名义在县电信局购买手机入网。同年9月,吴斌使用该手机从事犯罪活动,在公安追击中,吴斌丢弃手机逃跑。公安人员在现场清理中查出机主登记人为龚伟平,于是传唤了龚伟平,要求其交代犯罪经过。而事实上,龚伟平本人从未购买使用过手机,而且在遗失身份证后,她立即在报上登了遗失广告,对吴斌盗用自己名义购买手机并从事犯罪的事实毫不知情。龚伟平认为,由于电信局对用户登记审查不严,导致了她的姓名权和精神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为此龚伟平把电信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龚伟平的姓名被他人长期盗用,是由于被告县电信局对用户登记审查不严的结果。被告在办理购机入网时,对用户申请登记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对原告姓名权被他人侵害一事,被告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被告县电信局停止对原告龚伟平的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此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作者 程学林
出处 《浙江人大》 2002年第3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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