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动接受监督"是当今社会的流行语,对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而言,更是耳熟能详。"一府两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时,好像不说"主动接受监督"这几个字,便表达不出对人大的权威与地位的尊重,体现不出对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支持。对此,笔者却不敢苟同。首先,这种提法是对人大监督性质的错误理解。众所周知,宪法、法律明文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对于"一府两院"来说,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法定义务,如果拒绝接受便是违法,甚至是违宪,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监督"提法把被监督者的"主动"当成监督关系形成的前提,它隐含着,如果被监督者不"主动"、不认可,事实上的监督关系便形不成,人大的监督就会落空,就会起不到实际效果,从而抹杀了这种监督关系的法定性质。其次,这种提法颠倒了监督双方的地位。在监督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