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11月10日,爱帝胜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天达速递有限公司,将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快递形式投递至昆山某公司。2002年12月10日,天达公司出具证明告知,爱帝胜公司委托投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操作不慎而遗失。爱帝胜公司只得另行开具6份与所遗失发票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昆山公司,税额计人民币79856元。2003年1月,爱帝胜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天达公司赔偿其税款损失人民币79856元。天达公司辩称,在自己的运单上明确载明未保价的快件发生遗失,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由于爱帝胜公司没有办理保价手续,因此其只应当赔偿2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判决天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帝胜公司79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