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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权与“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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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报道,北方某市为了打造一个好的投资"软环境",市政府通过的一个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物价局、经贸委、文化局、劳动局、农业局、建委、财政局、统计局、水利局、商业局等10个具有行政罚款职能的部门,不再以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手段。对上述部门,财政局已停止对其发放罚没收据,缴销已发放未使用完的罚没收据。报道评论说,实际上,这相当于取消了这10个部门的罚款权。笔者认为,该市改善投资环境的努力是不难理解的,但这种采用取消部门罚款权来达到目的的做法却是非常不妥的。
作者 路江通
出处 《浙江人大》 2004年第11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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