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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终止商家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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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日前,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商家的这种“霸王条款”。福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62条,除终止商家的格式合同条款“最终解释权”外,还对时下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和关注度最高的“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具有过错的商家要不要给予消费者精神赔偿”以及“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该由谁选定”等问题。
出处
《浙江人大》
2005年第7期32-32,共1页
关键词
最终解释权
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
实施办法
精神赔偿
消费关系
医患关系
归本
损害赔偿金
解除合同
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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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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