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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跳槽员工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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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9月,曹某应聘到山东皇明太阳能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即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即曹某)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即皇明集团)。
作者
胡勇军
机构地区
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
出处
《浙江人大》
2011年第Z1期67-67,共1页
关键词
竞业禁止
保密协议书
皇明太阳能
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企业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
柴立青
一审判决
自由择业权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浙江人大
2011年 第Z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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