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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任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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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求权力对接的最佳路径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人大决定"是在"党委决策"的基础上开展的一项法定性、程序性工作,也就是说,"人大决定"主要是把区委的重大决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因为,"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以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共同目标的。
出处 《浙江人大》 2012年第6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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