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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格式条款无效 承运方被判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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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货公司委托承运人邮寄电脑,因货物丢失,将承运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承运人以托运合同单上有保价条款为由只愿赔偿200元。法院判决该保价条款无效,承运人需赔偿货物损失5000元。发货公司诉称,2011年6月27日,其在承运人处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将两台售价为3080元(进价为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承运人并支付了运费,承运人开箱验货后收货。7月2日。
作者 胡勇军
出处 《浙江人大》 2012年第7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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