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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签署“验房合格单”质量担保责任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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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房者在签署验房单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认为购房者在交房时已签署验房单,因此对房屋质量问题免责。法院判决验房单不能免除卖房人对于验房单所述以外之房屋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2005年,杜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7月,杜某验房时认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及设备存在问题,协商未果之下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鉴定,商品房的确存在质量问题。
作者 卓广平
出处 《浙江人大》 2012年第8期76-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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