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以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预期的效用,鉴于主体的明晰是塑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点、主体制度的健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回归私权品格的前提、主体制度的重构是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乃至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为切入点。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第3S期11-12,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ZD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