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劳动者约定的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它既赋予了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又对一些方面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它既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又相应地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原则,具有重大的进步性。然而,该规定在损害赔偿金的确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和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第7S期99-100,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