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在不同程度地经营着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的扩张,打破了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而各金融机构却又回避其理财产品的信托属性,进而模糊了其信托经营主体资格。这为我国理财市场的业务规范和法律监管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问题。文章在对此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理财业务的信托属性,并对认定理财金融机构的信托主体资格的标准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我国理财市场的业务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第8S期120-122,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