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清算中,之所以出现公司解散后长期无人清算或根本没人清算、清算中出现这样那样损害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对清算义务人规定不明确。为保障公司解散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实现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义务人予以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无论从理论方面分析还是从实践方面观察,均应确立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0年第1S期134-135,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基金
2009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批准号:09XZ-QN-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