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成员权既受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制度制约,反过来又能成为一种积极的因素和力量,增强集体的主体性,完善集体的组织结构,二者相辅相成,故成员权制度的构建必然要在农民集体的主体性框架内完成。对此,文章从成员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关系,成员的主体形态及其身份标识,自治组织与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混同等四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成员权制度构建中所需首先厘清的问题,并以此完善制度构建的思路。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第02S期10-11,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投标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批准号为09&ZD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