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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防火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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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台湾地区的公共场所火灾频发,死伤人数也大幅上升,有关当局针对这一问题,经深入研究探讨后,发现以下几个原因: 1、几乎没有初期灭火,纵然有亦效果不佳。由于火灾发生时,初期灭火行动没有落实,以致一发即不可收拾。 2、民众对火灾安全设备不了解,一旦发生火灾,自身安全受到危害;公共场所员工对其安全设备亦一知半解,不仅无法将客人迅速引导至户外,连自己亦不知所措,造成无可挽回的死伤。 3、违规营业与纵火状况占大多数,凡死伤人数众多的火灾,大都是违规与纵火者所犯。 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命事故越来越多,状况愈演愈烈,为此,特建立了一项防火管理人制度:即消防安全的管理与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有专人负责,且必须接受过专业培训,又能确实履行消防安全之职责。 这项制度,是依据《台湾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用建筑物,应由管理权人选用防火管理人,责其制定消防防护计划,报请消防机关核备,并依据该计划执行有关防火管理上的业务。由此可知,防火管理人系由管理权人任用而产生,换句话说,一切权责操之于管理权人。所谓管理权人,依《台湾消防法》第二条规定,系指法令或契约对各该场所有实际支配管理权者,其属法人者,为其负责人。 哪些建筑物应选用防火管理人?
作者 王铭珍
出处 《浙江消防》 1998年第10期36-37,共2页 Zhejiang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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