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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派出所有效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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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去,公安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范围,各地的分工不尽相同,有全管、兼管、不管等,总体上说处于一种交叉、模糊状态。98年公安部第36号令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作者 奕兵
出处 《浙江消防》 1999年第4期10-12,共3页 Zhejiang F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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