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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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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月17日[2011]5号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比例计算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期4-4,共1页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ficial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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