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购物、电视购物[1]、邮递购物等新型交易方式层次不穷,虚拟化交易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迅速增长,受损行为不断增多,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信息越来越有限。此时,是运用侧重保护性立法让消费者反悔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还是严格遵守民法对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的假设就成为问题。本文认为目前应该在立法上规定"反悔权"借以纠正消费者的不利地位,引导消费,同时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09年第9X期62-64,共3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