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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自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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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行为尽管有表现为作为形式的一部分,但该行为整体经刑法评价,其基本形态仍然应认定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本罪的实质要件和可罚根据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行为人既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时间和空间,其罪行亦不具有可供述性。坚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自首的解释结论与刑法总则规定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相违背,而是刑法分则对总则的例外的典型适例。
作者 高强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0年第5X期125-126,共2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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