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社会上时常出现行为者精心设计的房屋掉包案件。行为人伪造房屋实际产权人身份证,冒充产权人出售房屋,获得房款后逃之夭夭。当行为人无法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在保护产权人和善意第三人时不得不做艰难选择。掉包案的核心在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案件本身来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然而,从善意取得基本原理出发,只能得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并通过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差异的比较,揭示《物权法》第106条的不足及不足的成因。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1年第5X期168-168,共1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