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基金在我国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而信托化运作是发展私募基金的一种尝试方式。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主要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这一制度在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私募基金的优势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针对私募基金发展的过渡期特点,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入手来完善我国私募基金信托制度。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1年第7X期174-176,共3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