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需要一部更为全面而系统的关于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法律文件,而目前正在酝酿的《证券投资资金法(修订草案)》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几个重大问题尚有值得商榷之处,科学规范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不可单纯通过几个立法条文的调整能得以解决,问题的核心体现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立法方式的选择上。相比较而言,对私募股权基金单独进行立法更现实也更合理。若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以专章方式进行规定而不应混同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内容中。
出处
《中国证券期货》
2011年第11X期56-57,共2页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