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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价值追问及制度的法律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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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什么选择民主,是需要证明的。历来人们以民主制所能够带来的好处作为证明民主制正当性的根据,其局限甚大;因为,民主制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作为工具则当为更好之工具所替代。民主制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民主,而民主本身则具有正当性和目的性。民主的正当性构成了民主制的正当性根据。任何民主都是一定共同体的民主,共同体的范围决定了民主的范围。共同体的构成有其实在社会基础,由此,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为保障民主制度的功能和防止其不利后果的发生,民主需要法律化。
作者 黄建武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第1期138-158,共21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法的价值与法律调整”(项目批号08G-06)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美]罗伯特·达尔 著,李柏光,林猛.论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9.
  • 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 著,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 3[美]汤普逊(Thompson,James Westfall) 著,徐家玲等.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M]商务印书馆,1992.

共引文献34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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