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金是违约选择权的当事人定价,其性质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价格。法定违约救济措施性质为法定违约价格,违约金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价格,两者意在向违约方施加成本以促进效率合同行为。选择权合同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效率激励,有助于实现合同福利最大化目标。按违约金违约价格论解释,违约金与违约赔偿并无直接联系,所以违约金分赔偿性和惩罚性的二分法并不具有正当性,违约金的规制应以是否违反平等自愿原则为依准。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3-29,共27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