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根据规定,有限合伙是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有哪些,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逻辑起点——基础性因素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系有限合伙的理论依据,而且还决定着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此展开并作简要分析。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第1期122-129,共8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