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公司能否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一直是存有争议的问题。原本寄希望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修改能够给出一个尘埃落定的答案,现在看来已经"目的落空":新修订的两法,仅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就让人无所适从。根据新《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普通合伙人。而在新的《合伙企业法》中,这种规定却几乎被完全否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外,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第1期156-163,共8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