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是人们经济合作的一种模式,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上对于合伙的规定可以追溯到百年前,它们的合伙制度已相对较为完善和发达,对合伙主体地位的认识也较为成熟。相对而言,我国的合伙立法起步较晚,关于合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民法通则》对合伙的规定极为简略,而刚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第1期206-213,共8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