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7月末,在北京举行的金融监管培训班上,中国金融期货的框架性政策终于得到明确——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将由期货公司专营;金融期货发展初期仅允许创新类证券公司(下称"券商")申请期货交易介绍商(IB)业务,并将通过其全资或控股期货公司进行IB业务。尽管尚未正式出台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高层官员正式通报的金融期货新政策与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基本是一致的。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第1期419-430,共12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