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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的法律主体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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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商会是一个确定的商事存在,但却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存在,且不说没有单行立法支持其存在,就是民商事的基本法也没有给其正名。于是,我们一面肯定商会的作用,并于精神上给予鼓励,但另一面却又不知其为何,这就是法律主体性定位的缺失。
作者 张辉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7年第1期335-340,共6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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