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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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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破产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将本法的直接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作者 方斯远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7年第1期391-398,共8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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