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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诚实保证保险若干基本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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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雇员的不诚实行为,不仅是企业之痛,而且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因此,设计相应的风险分配机制以化解由此带来的损害,便成为各国或地区法制的必然选择。这种风险分配机制,常见者有二:一为由员工提供人事保证。
作者 陈荣文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7年第1期568-574,共7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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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8

  • 1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4页.
  •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页.
  • 3参见日本广岛高判:《昭和37.9.24·判时324号》,第24页.但日本有学者认为,保证人责任应限于被保证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之损害.见西村信雄:《身元保证の研究》,转引自转引自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52页.
  • 4见矶谷《债权法论》、鸠山《债法各论》,转引自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页.
  • 5.《瑞士债法典》第510条、512条.,..
  • 6.日本1933年《身元保证法》.,..
  • 7西村信雄.《身元保证の研究》.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52页.
  • 8台湾民法典债编第756-1条:"称人事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受雇人将来因职务上之行为而应对他方为损害赔偿时,由其代负赔偿责任之契约."史尚宽先生则日:"人事保证……,谓就雇佣或职务关系,就可归责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生损害于用主时,保证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保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7页)曾隆兴将之描述为:用主在缔结雇佣或委任契约时,为备万一因被用人原因致发生损害时,有所求偿,乃使与被用人有关系之第三人与用主订立保证契约,保证不使用主受到损害.(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版,第141页)
  • 9见《台湾民法典》第756-1条至756-9条、日本1933年《身元保证法》、《瑞士债法典》第510条、512条.
  • 10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7页.但曾隆兴称之为"承管被用人本身事故之保证"似乎更能见文知义.

共引文献10

同被引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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