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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庇护:美国经验与中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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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在中国被作为公司股东的特权确立下来,并作为公司与合伙的主要区别。尽管地方立法早于公司法就解除了这一禁锢并将有限责任赋予合伙人,但直到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才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获得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庇护。中国合伙企业立法一般地遵循了这一原则,但在细节上仍显得粗糙。
作者 张辉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191-198,共8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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