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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有关法律对国有资产(公共资产)审计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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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审计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刘国有资产(公共资产)实行审计监督。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第22条(应检查的事项)规定检查范围如下: 1.国家每月的收入和支出; 2.国家所有的现金和物品及国有财产的收付情况; 3.国家债权的盈亏或国债及其他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
作者 胡楠 王常松
出处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1995年第1期45-46,共2页 Audit Information and Techniqu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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