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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罗湖分局购房合同灭失办理产权登记公告(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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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人购房合同灭失申请产权登记,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我局房地产权登记管理科,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4年第24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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