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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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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5年第7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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