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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我局房地产权登记科,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原房地产证作废。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5年第9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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