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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住宅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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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住房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人对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进行装修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承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住户,以及承租私有房屋的住户和私有房屋的自住户。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5年第21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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