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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增值税、费之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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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的性质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土地的来源(这里主要指缴纳地价的多少)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1988年之前,经政府同意,一些地方已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而当时基本上是采取行政划拨手段供应土地的,一般是按年度收取低标准的土地使用费,当然也有的一次性收取了几十年的土地使用费,有的房地产公司缴纳包含部分地租的利润,但也有的连按年度缴纳的土地使用费都给予免去或未收取。
作者 罗演广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6年第12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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