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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我局房地产权登记科。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7年第18期55-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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