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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不可忽视的土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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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犯罪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单位犯罪。然而,多年来,人们对单位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莫衷一是,争论不休。虽然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正式明文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只是一种附属刑法立法,尚不足以统一法学界、司法界的不同意见。
作者 陈海秋
机构地区 湖北省土地局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年第9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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