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八十四条约1万字,由《总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法定图则》、《城市设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部分组成。该条例的出台,旨在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条例》的调整对象为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关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