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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调解工作 提高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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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表明,调解是租赁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做好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纠纷的种类 1、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的租金;2、承租方拖欠水电费、管理费,3、提前单方终止合同;4。
作者 范少庭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年第16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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