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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性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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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土地权利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合法转移。我国宪法适应时代要求,一方面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同时又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随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以宪法和法律为立法依据,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出台,为此确立了我国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作者 张光年
机构地区 襄樊大学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年第19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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