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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划拨”地的经济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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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实践中,土地使用者只要未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取得的建设用地就被列入“划拨”范畴。笔者认为,许多建设用地获此“名份”未免冤枉。因为,“划拨用地”使用者也付出了真正的地价。 所谓“真正的地价”。
作者 田耀东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年第22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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