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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几点立法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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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起了很大作用。但根据《条例》实施五、六年的实践来看,有部分条款已与深圳房地市场发展现状有明显的出入,亟需修改。笔者现提出几点修改动议,以期引玉: 一、建议将《转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修改为.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下交付房地产的。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9年第13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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