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澳门的廉租屋:社会房屋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据澳门政府公布的有关法令,“社会房屋”指出租给“本澳低收入居民家团”但业权归行政当局的住房:“本澳低收入家团”,包括以下3层意思:①“家团”指以婚姻、血亲、姻亲、 收养或类似纽带联合在一起的人的集合;②“本澳居民家团”指其成员持有澳门身份证明,12岁以上且为永久居民已超过5年的;③“低收入家团”指家团总收入不超过法定限额,且其成员不得为任何不动产的所有人,政府房屋承租人。
作者 沈正超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9年第24期17-1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