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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初始登记公告(工字第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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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已对下列申请人中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出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我局大工业区分局产权登记管理科,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4年第Z2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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