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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将从七方面放开经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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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经批准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兴办非金融性的企业或向其它行业的企业投资。 二自有资金二亿元以上的非生产型综合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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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管理评论》 1994年第3X期59-60,共2页 Management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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