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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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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原则上不适用调解。然而,审判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以"和解"、"协调"为表现形式的行政诉讼调解却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关于行政诉讼调解的立法落后于时代的需求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文试从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前提和范围出发,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作者 王伟 梁山林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2X期170-171,共2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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